文化志愿者服务宗旨
一、目的宗旨
指导和推动全市文化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具有较高素质的文化志愿者队伍,缓解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手不足的矛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在全社会营造"传递爱心,传播文明"的氛围,共同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二、主要原则
1.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的原则;
2.坚持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的原则;
3.坚持统一指导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4.坚持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三、文化志愿者概念与主要服务场所
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帮助的人。与普通志愿者不同之处在于,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性更强,强调公益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志愿者的主要服务场所为政府文化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
个人或团体经文化志愿者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即可成为注册文化志愿者或文化志愿团。
四、主要职责
文化志愿者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以文艺辅导为主,深入社区、农村开展"社区文化辅导"工作。
2.展示文化建设成果。以讲座、培训为主,面向基层群众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和文艺辅导。
3.协助组织大型文化活动。
五、招募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2.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3.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
4.具备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或文艺专长;
5.身体健康,每年自愿参加一定时间的文化志愿服务。
六、招募与培训方式
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1.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2.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招募程序:有意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填写《厦门市文化志愿者报名表》或通过网络报名;报名者经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批准确认,即为注册文化志愿者。
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招募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完成,培训内容根据文化志愿者承担的工作情况进行相应制定。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权利与义务
(一)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1.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3.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6.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7.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文化志愿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5.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