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文化馆总分馆理事会章程
时间:2017-05-23 14:59 来源:未知 作者:-1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 37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盘锦地区文化(艺术)馆发展实际现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盘锦市文化(艺术)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盘锦市文化(艺术)馆(以下简称艺术馆)的议事和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艺术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艺术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理事会对盘锦市文化广电局(以下简称文广局)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是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艺术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艺术馆形成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现代运行新模式,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能: 审议决定艺术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审议决定艺术馆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审议决定艺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艺术馆财务预算草案; 审议市文广局提名推荐的馆长、副馆长(行政执行人)人选; 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艺术馆的绩效评估工作; 促进艺术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第五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艺术馆管理;馆长是艺术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艺术馆日常工作,馆长及副馆长等组成艺术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章 理事会的组成与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行人等组成,理事暂定15名。其中政府部门代表4名,(包含文广局2名、市文联1名、档案局1名);艺术馆2名;县区文化馆长4名;基层文化站长2名;(群文专业人员、社会科学、企业代表各1名)。 第八条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由文广局履行任免程序。其中,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由于艺术馆服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并按规定报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社会人士理事由艺术馆或文广局认可的其他民间组织推荐。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空缺时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补充并委任,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十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热爱群众文化事业,维护艺术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无违法乱纪行为; 在所从事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年龄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由文广局委任。执行理事长由艺术馆馆长担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长1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理事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用,向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秘书长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内部信息。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监督、检查艺术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艺术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监督艺术馆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工作纪律; 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了解艺术馆的使命、政策、服务内容,关注艺术馆变化与发展; 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 第五章 理事长与执行理事长 第十六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当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艺术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组织实施艺术馆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报告; (四)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艺术馆用人规模、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和艺术馆章程;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执行理事长提议时; (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理事长应当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在审议理事会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以电子邮件、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并载明会议内容等事项。理事会会议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各位理事。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艺术馆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即必须超过参会理事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 第二十五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政府部门的理事可书面授权本单位1名代表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社会人士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由过半数成员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全体馆员、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应尽理事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理事未征得理事长同意,多次缺席理事会会议且缺乏正当理由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艺术馆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利用职务非法谋利,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理事的进入、退出制度 第三十五条 理事的进入按第七条至第九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因人事变动须退出理事会的,由文广局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退出。 第三十七条 理事退出遵照自愿原则,自愿退出的理事须向理事会递交自愿辞去理事的申请书,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理事代表须同时递交委派部门的同意证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三十八条 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理事代表离开原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三十九条 理事不履行义务或触犯法律的按照第七章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市文广局备案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并报文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7年4月14日 (责任编辑:) |